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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贊助作業要點
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鼓勵各級地方政府、法人或組織於臺北市舉辦 MICE 活動(Meeting、Incentive、Conference、Exhibition),促進相關產業發展,特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各級地方政府機關(構)
法人或組織
注意:申請單位必須為活動主辦單位;如有兩個以上主辦單位,應自行協調申請。外國法人或組織須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申請。
國際會議:舉辦至少 2 日、100 人以上,來自 3 國以上,外籍人士至少 80 人。
國際展覽:展期至少 3 日、攤位 250 個以上,外國參展商佔總數 ≥10% 或來自 6 國以上。
國際獎勵旅遊:外國組織招待至少 100 名外籍員工來台,並於本市住宿至少 2 晚。
爭取階段:籌備、前往競標取得主辦權之期間。
推廣階段:吸引外籍人士報名至活動前之期間。
舉辦階段:活動進行期間。
爭取階段
行政協助:市長支持信、宣傳資料、場地會勘
經費贊助:最高新臺幣 50 萬元
推廣階段
市長歡迎信、宣傳資料
舉辦階段
經費及票券贊助:合計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(票券贊助限國際會議)
實際贊助內容以本局公告為準。
申請時間
每年 11/1–11/30:受理次年度 1–12 月活動
每年 4/1–4/30:受理當年度 7–12 月活動
特殊專案經核准可不受期間限制
應備文件
申請表
計畫書(含背景、歷年辦理情況、活動內容、經費估算、預期效益)
其他相關文件(各 2 份)
申請應於期限內送達或郵寄,以郵戳或送達日為憑。
本局初審資格
送交「臺北市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」審查
核定後公告結果,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
審查重點
具指標性、創新性、國際輪流舉辦者優先
觀光效益為主要評估指標
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 檢附資料申請結案
12 月 1 日以後完成之案件須於 12/31 前 結案
經費贊助須附收支清單與支用單據
有下列情事,本局得撤銷贊助並要求返還款項:
撤回申請案
未依規定結案
提供不實資料或不當取得贊助
未依核准計畫執行
其他違反規定
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,若年度預算用罄,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。
所有申請及結案書表格式,由本局另行訂定。
書表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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